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存通知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债权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合同法将"债权人下落明"作为免除债务人及时通知义务的事由。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从而无法向其通知时,债务人仍然应当申请提存部门作出公告通知债权人,故应当删除这一例外事由。经研究,在债权人下落不明时,如果债权人已经被宣告失踪并被确定财产代管人的,则债务人可以向财产代管人履行,无需提存。如果没有确定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可以提存,在确定财产代管人之后通知财产代管人,在确定财产代管人之前债务人也可以申请提存部门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因此,本条删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例外事由。
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如怠于通知造成债权人损害,债务人应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通知本身不是提存成立的要件,通知与否不影响提存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