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期违约责任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为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当然要求其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的,才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本法第563条第1款第

2项所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解除。在预期违约的解除,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一般只有主要债务的不履行才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才有法定解除权。但是,本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该合同义务是否是主要义务,即使是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等,对方都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与不安抗辩权的相互衔接。本法第5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528条规定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特殊情形。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合同关系的破坏,必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请求违约责任,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这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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