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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何种行为可以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如果该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可以看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后果的接受,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