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甘肃、山西、陕西、宁夏、重庆、贵州、云南【案例】工程造价鉴定适用、审查、异议、补充、重新;

发布时间:2020-06-16

曹敏律师(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师,具有二十多年的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鉴定经验)在代理新疆、甘肃、山西、陕西、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等地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很多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一下是相关经验,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工程证据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适用于没有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二、对工程造价鉴定初稿怎么审查?及异议范围?

1、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及是否回避; 2、工程量结算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依据;4、鉴定造价组成的证据真实性。 5、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6、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7、工程自己鉴定的方法及依据;

三、出现一下情况下,申请补充鉴定:

1、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就同一鉴定事项又提供新的鉴定资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四、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质或者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五、工程质量状况及工程质量缺陷:

1、工程质量缺陷原因;2、工程质量缺陷程度;3、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4、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6、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7、工程质量缺陷的加固方案;8、工程质量缺陷加固方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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