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材料供应商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三节|材料供应商质量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舒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铝单板供货合同》。2017年11月,供货完毕。

2017年7月,业主方泽某房产有限公司发现铝单板存在严重的色差问题,遂向某建筑施工企业发函罚款70万元,声明要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要求拆除、更换有质量问题的铝板,预估拆换费用40万元。某建筑施工企业与下游供应商舒某建材公司就此事交涉无果。

2018年5月,舒某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欠款142万元及利息。某建筑施工企业提起反诉,要求舒某建材公司支付因铝单板色差造成的损失70万元,承担因铝单板色差导致拆除、安装的必要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铝单板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和举证。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反诉请求即建立在认定舒某建材公司供货材料质量有问题的事实上,舒某建材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应对缺陷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该案经过专业质量鉴定后形成判决。

法院判决一

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142万余元。

2.舒某公司赔偿某建筑施工企业违约金40万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方的结算文件可作为向下游追偿的依据业主方往往会因材料质量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与业主方的结算文件中明确材料种类、品牌、下游供应商及金额,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向下游供应商进行追偿时的确凿依据。

(二)做好质量相关资料的审查和保存工作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举证难,因此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及罚则:对材料验收要严格;要保存好封样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拍照保存,必要时进行录像:及时退货、发函,并保留函件、邮寄底单,做好留底工作。

法条摘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节风控指引:工程质量走好三个核心步骤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各种各样,无法列举穷尽。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建设工程就很难通过竣工验收,也无法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对业主来说,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同时,因质量问题提起的索赔诉讼,不仅难以采证,而且难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质量索赔一直是工程诉讼的难点。对于业主方在竣工验收以后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在处理上应走好三个核心步骤。

一、判断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属于哪种类型

建筑施工企业要先判断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属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还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二、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型判断是否超出了保修年限,是否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维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6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一般属于易于替换的机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可取为不低于25年。 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5.1.6条指出,除预埋件之外,其余幕墙构件的安全等级一般不会超过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一般考虑为

25年。由此可知,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为25年。

幕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不影响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问题的保修期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防水问题的保修期为5年;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保修期为25年。

根据保修年限可判断是否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保修范围。

三、判断质量问题是否涉及安装问题,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合,则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不受保修期的限制。

根据以上三个核心步骤可基本判断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保修义务。

那么,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方)可以追究哪些主体的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业主方)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具体选择谁作为被告由发包人自由决定。另外,如果监理存在过错,发包人(业主方)也可以根据监理合同追究监理的法律责任。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可向引起质量问题的下游供应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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