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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