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补充鉴定的情况有 1、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有遗漏的鉴定事项;3、补充了新的鉴定资料的;4、其他情况。建设工程鉴定需要的材料,应当先经过法院质证、认定,不能直接由鉴定机构先接收。发包人认为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该部分质量变化有异议,不能协商一致,可申请鉴定。 停工、窝工、返工损失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报告只是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的证据之一,不能把鉴定报告当做案件事实本身。对鉴定材料及鉴定报告都要进行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聘请的律师要监督鉴定工程包括; 1、是否进行了工程实地勘察,勘察的过程是否客观,充分; 2、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齐全,鉴定材料的取舍是否是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所为; 3、鉴定人员是否懂工程、懂技术、懂法律;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法。代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必须是以前搞过鉴定的工程专家,否则是不能找出鉴定人的问题的。 专业律师如果没有搞过专业,称不上专业律师,只能是普通律师而已。如果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不是医生出身,不懂医学,能找到医生的医疗过错吗?常言道”没有金刚钻别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包括; 1、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合同约定不符; 2、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法院委托鉴定书确定的标准或者方法不符; 3、鉴定存在重大漏项; 4、鉴定适用的标准违法国家的规定; 5、工程量计算错误。
法院以鉴代审,法院不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全面直接采用,将审判权交由鉴定机构行使,违背了法律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本身就是诉讼的过程,因此应当受到诉讼程序的约束。
固定价款不能鉴定 1、《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2条。固定总价,变更部分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应当进行鉴定。 2、固定单价,面积争议较大,应当鉴定。 3、争议较大部分计算标准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进行。
鉴定范围确定; (是否鉴定决定权在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3条。 1、能不通过鉴定即可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作鉴定; 2、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结算工程价款的,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 3、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结算工程价款的,尽量缩小鉴定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63条。72,《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5,26,27,28,29。
重新鉴定包括: 1、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主体不规范: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 2、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 3、鉴定人员在两个鉴定机构兼职; 4、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不规范: 1、鉴定材料不质证; 2、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组织开庭并请鉴定人出庭答疑; 3、有足以否定全部或者部分鉴定意见的其他证据,鉴定机构及法官没有采信也没有说明理由; 4、鉴定意见上签章或者签字的单位或者鉴定人员没有参与鉴定活动;
【案情】笔者2014年代里各一个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为了保证对鉴定意见的监督,当事人聘请了笔者代理此案,利用懂工程、懂造价的优势,全程监督工程造价鉴定。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工程造价鉴定:已完工程(现场实测结合施工图纸),停工损失(人工费,机械费,其中材料损失:实体性原材料购置费,实体性半成品原材料及加工费,措施性主要是脚手架钢管及扣件,依据案卷中租赁合同,计算租赁费及购置费)。 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要及时提出具体的实质性异议,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