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保定建筑工程固定价款鉴定纠纷/司法鉴定终止/司法鉴定期限/造价鉴定依据 /对司法鉴定进行补充/建设工程纠纷需要鉴定的情况
原告:河北保定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新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河北保定xx开发公司;
【案情】2015年4月,被告建设发包单位与原告施工承包单位鉴定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138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38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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