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农民工工资专门保护
新规重构之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农民工工资专门保护
(一)原文
《解释(二)》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核心解读
《解释(二)》第八条的意义,一方面堵上《解释(一)》第43条被泛化适用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口子,另一方面在于将农民工工资保护从“实际施工人”规则中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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