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的混同,北京建筑律师
(三)关于混同
在发生混同时,即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产生相对效力。《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立法例。依照《德国民法典》第425条规定,混同仅产生相对效力,即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后该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仍可基于债权人的地位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连带债务。第二种是产生绝对效力。《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用这种立法例。《日本民法典》第440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间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