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五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下游供应商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条与《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共同构建了借用资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体系。

本条以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压实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下游供应商的责任。 在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不参与项目管理,而是由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施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出于责任规避的考虑,抑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操作简便的考虑,通常由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下游供应商签订合同但不加盖公章或加盖项目部章,而在下游供应商主张权利时,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均会以其与下游供应商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本条规定明确表见代理制度在借用资质情形下的适用,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情形下,满足“存在外表授权”和“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合理信赖”要件时,借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合同,对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下游供应商承担责任。

本条应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情形。 本条规定表述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范围。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涉及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组织,该条列举的情形主要是关于材料设备的组织,并以“等”字进行兜底,应适用于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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