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后计算折价补偿款参照的合同约定。本条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工解释一》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建工解释二》第十二条共同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规定和细化规定。

本条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范围未做细化规定,在《建工解释二》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观点或判例的形式明确对“参照合同约定”应进行限制性地理解,仅限于合同中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等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有关的约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工程款扣减事由以及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不属于参照范围。本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参照合同关于支付时间的约定不等同于可将合同关于形象进度支付款项的金额认定为该形象进度的折价补偿款。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约定按照形象进度或按一定时间间隔支付工程款(如月度付款),本条规定合同关于支付时间的约定属于合同无效后的参照范围,但合同关于形象进度支付款项金额的约定,不等同于该形象进度的折价补偿款。举例说明,合同约定±0.00形象进度完成支付1亿元,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并非等同于完成±0.00形象进度工程量对应的折价补偿款为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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