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包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十二条

【条文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效力的认定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工解释一》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共同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规定和细化规定。

本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曾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本条明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主张以其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予以支持,促进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一次性解决。

本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工解释一》第六条以及第二十九条、《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的适用。 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如双方能够就结算达成一致,则适用本条规定,且《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则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工解释一》第六条、《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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