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施工场地以及施工资料移交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一般需要将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需要移交施工场地,且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均需要原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因发包人与原施工单位大多存在结算争议,施工现场移交、施工资料移交多成为争议点。
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鉴于发包人与原施工单位结算争议大多需要较长时间处理,甚至还会涉及诉讼以及造价鉴定,解决期限更长。此时,原则上仍应移交施工场地和施工资料,对于争议,可以证据保全的形式予以固定。承包人不配合移交的,在证据保全后,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就施工场地和施工资料移交的诉请作出先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