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规定。本条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以及《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共同构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体系。
本条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从正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即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并从反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本条进一步从反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本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未在判决主文明确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容易造成执行难问题,本条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且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在主文中明确工程款数额及相应工程,本就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