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0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本条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以及《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共同构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体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就有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的属性,本条基于代位性确定承包人就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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