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本条是关于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案件,常出现当事人主动主张合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无效,进而主张超额利益的情形。如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主张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其施工,但因自身没有资质合同无效,进而主张承包人不应收取管理费,获取超额利益,变相鼓励违法行为,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条打通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三包一挂”以及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向执法机关移送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威慑,倒逼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合法诚信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