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条是关于《建工解释二》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司法解释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本条规定《建工解释二》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于《建工解释二》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亦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