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二审法官)
举报单位: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市xx区光明北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终xx号 案件合议庭xx法官
举报事项:
二审法官在审理(2024)晋民终x号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滥用审判权、公然偏袒被申请人,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已涉嫌《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求依法立案调查、追责问责。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4)晋民终x号;一审案号:(2021)晋0x民初xxx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核心事实:xx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非法转包给举报人,案涉分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举报人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已于2020年12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二审法官明知一审存在重大错误,不仅不纠正,反而加重错误、强行维持枉法结果,给举报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二审法官违法犯罪具体事实
(一)明知转包合同无效,仍强行扣除602万元管理费,故意枉法裁判
1. 案涉合同系非法转包、绝对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法官会议纪要:转包无效,转包人未实际施工、仅收取管理费的,不予支持。2. 中能建公司未实际施工、未投入资金,仅转包牟利。3. 二审法官明知法律规定,仍强行扣除602万元管理费,为非法转包人牟利提供司法保护。4. 性质:故意违背法律、徇私枉法、滥用裁判权。
(二)明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故意免除责任,公然违反司法解释
1.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 xxx已付款105749755.97元,合同总价118032841元,客观存在欠付。3. 二审法官以“未结算”为由直接免除发包人责任,颠倒举证责任,架空法律。4. 性质:故意违背司法解释、枉法裁判。
(三)明知一审已付款认定多处错误,故意不予纠正
1. 一审存在60万元重复抵扣;2. 李xx15万元无授权强行计入已付款;3. xxx公司223万元违约金、滞纳金错误计入工程款;4. 50.491吨钢筋、34万元水电费无凭证违法扣除。二审法官明知错误却全部维持,拒不纠正。性质:玩忽职守、徇私偏袒。
(四)故意驳回停窝工损失、违法确定利息起算点
1. 工程因业主缓建、材料断供停工,有监理签字签证证实,二审无理由驳回。2. 工程2020年12月已交付使用,依法应自交付之日起算利息,二审擅自定为2021年1月1日,无任何法律依据。3. 鉴定费因中能建公司拖延结算产生,却判决举报人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五)故意不审查关键证据,掩盖案件核心过错
对举报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缓建文件、钢材涨价证据、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不予审查、不予采信,刻意掩盖发包人、转包人过错。性质:隐瞒证据、歪曲事实。
三、法律依据与涉嫌罪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案涉案金额过亿元,造成举报人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行为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请求
1. 依法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终x号合议庭法官立案调查;2.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纪、违法、刑事责任;3. 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错误判决;4. 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特此实名举报,恳请依法严查!
举报人: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5年 月 日
附:提交材料清单 1. 本举报材料 一式2份2. 二审判决书 (2024)晋民终x号3. 一审判决书、鉴定报告、关键证据(签证、付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4.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