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有记录的场合对法官的陈述的承认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官司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8-22

自认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向法庭作出,未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次诉讼的法庭或者法官作出类似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法官承认,其承认可以确认的,构成自认。

诉讼中的自认必须向本案审理法官作出,如果向第三人或其他法官作出,则构成诉讼外的自认。且自认系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以另一方当事人在场或承认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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