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鉴定机构通过定额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案涉工程系未完工程,鉴定机构通过定额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亦符合对已完工程部分价款的鉴定方法,不违背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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