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 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020)最高法执复121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21号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甲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其基本的制度精神是,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加大对有关单位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有特殊的制度安排。《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 4日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2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在执行程序中,一是一般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二是应当保障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需要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时,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因此,如甲建设公司确需拨付、垫付农民工工资,应向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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