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340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白某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自2009年至2012年存在挂靠关系,其间梁某曾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了某工程,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此向梁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此外,梁某还以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600mw工程。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梁某承接600mw 工程并未经其授权,属梁某擅自以其名义所为。但在2012年梁某退出600mw工程时,某建筑工程公司却将该项目授权给了他人接管。由此证明,即使梁某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600mw工程属于无权代理,某建筑工程公司事后亦予以追认并对该项目实际行使了管理权,故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于600mw工程仍构成挂靠关系。案涉《租赁合同》是2010年11月16日梁某为600mw 工程施工而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某建材租赁站的白某所签订,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上某建筑工程公司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但因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得到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授权,故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