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证据证明挂靠人直接联系发包人,实际参与了招投标过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结算阶段实质性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应当认定为发包人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当事人】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某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等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在挂靠人存在借用资质事实的情况下,区分借用资质与非法转包,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全过程,考察挂靠人介人项目的阶段及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有证据证明挂靠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即直接联系发包人,实际参与了招投标过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结算阶段实质性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则应当认定挂靠人属于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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