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程序前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并进场施工,后履行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2020)最高法民终774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建设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涉案某项目系商业、住宅及配套建筑,依据《招标投标法》 以及当时生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涉案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是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 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某建设公司随后进场施工, 双方又于2017年履行招投标手续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限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其他性质一概无效。本院认为,该《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合同法》、2020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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