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广东深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9-05

【案例】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也是案件开庭前重要的子程序,正确高效地处理好管辖异议等相关程序既能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也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笔者在广东深圳代理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关系违法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笔者申请了管辖权异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分 管辖权异议

一、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上述定义,只有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是主动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故其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其已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存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明确规定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当事人可就以下三种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案件被告的户籍虽在受诉法院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其他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二是级别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当事人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践中,当事人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项和第127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范围,而是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故法院对当事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会按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及超期的后果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这一异议将不再被视为可启动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异议程序的异议,而只能被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个管辖意见。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请不会再根据管辖权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对于这类情况也无须作出裁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例外:一是出现原告变更为被告的情况,则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的管辖标准,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及裁定书的出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以的,嫩应准15县内作出异议是香成立的书面裁定。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国名微告的法达情况并不一样,可能有部分被告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保证管辖权异议定的准确性,原则上应该等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属满,科对当事人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在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邵分彼告捷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的筋定书中只须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其他当事人可不子列明。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五、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效力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也因此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受诉法院依法追加当事人的,如新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则这一异议将彼视为对是否应该追加其为当事人的异议,而不能将其视为管辖权异议而再次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同样,移送管辖的裁定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所涉案件移送至受移送法院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审查。受移送法院如认为移选有错误的,则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审查,以维护诉讼的安定性。

六、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告在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同意当事人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部分 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期限、情形与要求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在开庭后才发现没有管辖依据的,不得再行移送;但违反专门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除外。经审查需要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案件,应当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放弃诉讼的,应当准予其撤诉。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且有多个管辖法院可选择的,依原告的意愿移送。如果原告不表示意见或不同意移送的,则依法及时移送:如果有多个法院可选择的,则应依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移送。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戏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案件移送顺序涉及数个案件需移送同一法院的,如涉及地域管辖,则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果在同一天立案,且无法分清时间先后顺序,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原则上可向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管辖点移送,如合同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如果涉及级别管辖,则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三、管辖恒定的确定时间节点与适用情形

案件管辖的确定以案件立案时间为准。例如,案件先行进人诉调程序的,诉调的立案时间应视为确定管辖恒定的时间节点。根据上述时间节点判断,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应诉管辖的适用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为其进行了应诉答辩。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对该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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