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和电子送达
发布时间:2020-07-16
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和电子送达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司法文书送达网和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1.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电子送达系统设置在为受送达人开设的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中。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配合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提供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关注后须登录)消息推送服务,提醒受送达人及时查阅已送达的诉讼文书。
2. 司法文书送达网和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的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通过司法文书送达网或“司法送达”微信服务号进行文书签收,逾期文书作废。受送达人成功签收后,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支持查询历史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应配合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预留有效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律师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平台个人账户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既用于接收电话、短信文书签收提醒,也可通过获取手机短信随机码方式登录平台,关注并绑定微信服务号的可在接收微信推送消息时一键接收文书。
四、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其准确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提交日期之后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和执行;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五、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六、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