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司法对外委托交费须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北京建筑律师谈司法对外委托交费须知

一、申请人收到中介机构发出的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对外委托相关费用,未交或未足额交纳费用的,依法不予启动对外委托程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27条第2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第1款第8项);

二、申请人应向依法在指定银行设立收费专用账户的中介机构交纳鉴定费用(《省高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40条);

三、司法对外委托交费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收取,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省颁发的标准收取,没有标准的协商收费(《省高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39条);

四、交费期限:一万元以下的三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五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七日;超过三十万的十日(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省高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59条第2款);

五、中介机构一般应于对外委托事项结束后对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省高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42条);

六、申请人交费后,将已交费的票据复印二份,一份送交司法技术室,另一份送交委托单位。原件由申请人暂时留存保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