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7-27

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风险提示

由于司法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在审理、执行中的司法对外委托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司法对外委托工作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对外委托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申请司法对外委托范围或对外委托申请不明确,或委托事项不具体,或申请委托事项无相关中介机构,亦无相关专业人员的,司法技术室将不予对外委托。

2、对外委托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对外委托申请人未在限期内足额交纳相关费用的(但与中介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司法技术室将不予对外委托。

3、对外委托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事项申请的,一般应承担为进行对外委托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司法技术室提供检材资料,或提供的检材资料不充分,或提供的检材资料虚假,将承担对外委托事项结论与己不利的后果。

5、当事人在接到协商选择中介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中介机构,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司法技术室将依法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

6、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一定局限性,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中介机构亦仅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送检材料、勘验记录、调查情况等作出对外委托事项结论,故对外委托事项报告的结论有可能存在瑕疵等情形。

另外,由于对外委托需解决的是法院处理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中介机构除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外,在对外委托活动中,应当围绕委托事项提出的目的进行,故对外委托结论可能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

7、各方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提出质疑,或者申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回避的,一般应当在对外委托程序启动之日起,委托事项报告出具之日前提出,逾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外委托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对外委托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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