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790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791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讲期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792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以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建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片编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797条,发包人的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798条,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799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800条,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勘察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查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801条,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802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物资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805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806条,施工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第807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就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808条,适用承揽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