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4
       民行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后进行刑事报案或者先进行刑事报案后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在同一天既提起民事诉讼,又进行刑事报案三种情形。
       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故其请求权,再提起诉讼期间持续中断,若刑事报案系发生在民事诉讼期间,则不涉及诉讼时效,在中断和重复起算的问题。而是仍然应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持续中断。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诉讼时效期间应持续中断,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该中止时间也应一并计入中断时间。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继续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报案之日中断。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做以下理解,刑事犯罪行为因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各不同,其课题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课题,对于作为被害人的权利,任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对上述犯罪行为的侦查行为,人民法院对上述犯罪行为的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对社会利益的行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是为其代表被害人及权利人向犯罪嫌疑人义务人主张权利,当然,前提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犯罪行为的侦查来源于当事人一方对犯罪线索的报案或者控告,报案或者控告行为本身意味着被害人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采用公权力在侦查犯罪的同时,保护其民事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即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其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该意思表示应当在到达公权力机关实际发生法律效益,因此,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经济犯罪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入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空高之日起日中断无误,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了,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算上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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