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了20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是真懂专业的律师!做律师20年来,不按套路专门办理全国各地工程纠纷疑难案件!电话微信:15801061959.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与您坚定地站在一起迎接胜利!
加入收藏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工程案例
专业律师
法律常识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BUSINESS CASE
工程案例
司法鉴定
房产地产
保全执行
纪检监察
虚假错案
检察抗诉
工程再审
上诉二审
起诉一审
工程合同
法律顾问
工期延误
工程欠款
工程结算
工程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项目经理用单位为其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2)单位为其支付部分债务,参与了合同的履行; (3)单
发布时间:2021-02-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项目经理用单位为其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2)单位为其支付部分债务,参与了合同的履行;
(3)单位成立或认可的项目经理部(如单位通过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经理,在相关合同中认可项目经理等)对外以项目经理部或建筑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出卖的标的物、租赁物确实用于工程的。
上一篇:
北京建筑律师合伙合同
下一篇: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的,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
返回目录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