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理解:
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应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处置,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与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