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及收到的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当时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