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发布时间:2021-09-15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一审起诉反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一、民事诉讼法:

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既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民诉讼法解释:

第9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100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第101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是为未逾期。

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