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21-11-19

民事主体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7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一期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状况恢复情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参考依据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后是时间,2019年7月24日

第1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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