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理解与适用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制度]
《民法典》规定了详细的监护人制度。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ニ)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83;《民法典》第27、28、32条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2款第2项规定中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膽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85-87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故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鲜,提起仮诉或者化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理解与适用
授权委托书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1)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2)特别授权: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88、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第六十条 i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代理人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15日以法释[2002]39号正式公布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对于该司法解释,读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限于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不可查阅案件副卷的内容。2.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阅的主体(仅限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不是面向所有人或者任何人。3.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阅的时间是诉讼中的案件材料。对于已经形成档案的文件的查阅,应当依据档案法的规定查阅,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六十ニ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