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这一原则意味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依据我国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其在中国起诉、应诉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并且,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而对其歧视或照顾。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等原则。这也是一项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的合法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