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不良影响,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具体包括:在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在于将民事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审判的公正。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后,对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不服的也不能再提起上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