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ニ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如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应否回避等。
正确贯彻辩论原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
第二,审判人员在辩论活动中要发挥主持、指挥和引导作用,使当事人的辩论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和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
第三,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不能介入当事人的辩论。第四,审判人员要正确处理辩论与裁判的关系,只有经过法庭辩论认定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