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发布时间:2022-03-03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诚信原则的确立有助于规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诉讼公正和效率。

本条第ニ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决定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以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的程序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

依照本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具体包括:起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委托代理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权、解决非讼案件的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证据权、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权、辩论权、处分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权、放弃或者变更和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权,撤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对于上述权利,当事人都可以处分。例如,起诉是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自已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同意延期执行、和解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等。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0、119、189~190、5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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