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规定,2012年本法修改,将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对象由“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