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这是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自已不想提起诉讼,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替代他起诉,那么如何进行诉讼活动,如何承担法律后果都会产生问题,所以,本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他们直接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如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他们的委托或者推荐律师当诉讼代理人、提供物质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