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但本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業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属手重大外案件,有的案件在本辖区影响较大,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作为第一审管辖人民法院比校适宜。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校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毅人民法院:(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瞥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是重大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容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
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的案件。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此外,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了以下新的内容:(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2条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条文注释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条文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以上因素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能是极少数的特别重大案件。因此,本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此外,本条第二项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宙理的案件,即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应当由自已审判,业研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表明,为了适应审判实陵中的复杂情况,法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必要的权力。
第ニ十ニ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条文注释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的诉讼管辖。依据本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果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以利于判决的执行。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7、23条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条文注释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为此,本条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情况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仍然采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8~17条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至第三十三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依据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履行地,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8~20条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指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他表现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1条。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地约定自已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纠纷是指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和背书人之间因票据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等而发生的纠纷。所有的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指向的对象都是票据上记载金额的支付,因此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可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上没有载明付款地,那么就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本条的规定,上述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与公司注册地相区别,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有的情况下,公司在境外注册,但主要营业地设在中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我国境内。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也要与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区别,经营场所是指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场地,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必要条件。公司经营场所除公司住所外,还包括住所之外的各种固定地点和设施,如生产场地、销售网点等,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包括分支机构的所在地。而住所则是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的核心机构所地。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2、74、180、182条;《民诉法解释》第22条
第ニ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运输的始发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初出发地。运输的目的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终到达地。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一些特殊类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例如,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创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4~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车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是指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者坠毁的地点。这样规定,有利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造成损害的程度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以便及时审理和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所指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接触和碰撞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触礁、触岸、失火、爆炸、沉没等造成的事故。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以下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1)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2)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3)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天扣留的具体地点。(4)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所在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按照本条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以下三类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功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他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承人和遗产的有关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条文注释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依据本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案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不得适用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4)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第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得约定变更级别管辖,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将造成管辖的混乱。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9~34条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提起诉讼,即为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法院的角度为共同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则是选择管辖。选择管辖体现了将选择管辖的权利赋予当事人的立法精神,方便当事人诉讼。因此,当原告选定了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后,该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只能作单一选择。但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原告选择复数法院,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同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本条特别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将法院立案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避免了法院在受理诉讼时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6条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条文注释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已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动。
依照本条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如果尚未受理,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发生移送问题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才涉及移送辖。(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安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相反,人民法院受理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允许将该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权。移送的目的在于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的执行,所以只能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即出现了管辖权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民诉法解释》,以下几项规定需要注意:(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537~39条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本款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的前提是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该法院因为法律上的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该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
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因为事实上的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述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40、41条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注释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由自已审理更好,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很大困难,可以决定将案件调上来自已审理。这种“向上移”只需要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就会发生转移。管辖权的转移还包括“向下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法于2012年修改时,将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修改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而严格限制了管辖权向下转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条第ニ款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向上转移,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以后,案件的管辖权才会发生转移。管辖权向上转移应是必要的,例如,下级人民法院遇到当事人一方是本院的法官或者当地党政军负责人,或者遇到如何适用法律不甚清楚的新型案件等,向上转移管辖权,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