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诉讼请求、反诉

发布时间:2022-03-05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条文注释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已对于被告实体权利的请求,也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已经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这是原告所享有的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权的表现。只要该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全部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对案件的审理;部分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放弃部分的实体权利可不予裁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只有减少诉讼请求,オ可以在判决作出后提出。

依据本条规定,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表示全部或部分认可,也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从实体上或程序上予以反驳。承认与反驳诉讼请求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有损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条还规定了反诉。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具有对抗性的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

(2)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当有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牵達关系:

(3)本诉和反诉必须是由同一法院受理并且适用同一程席。理的:

(4)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

提起诉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油求。法院可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但由于反诉具有独立性,故反折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反诉的撤回也不会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232、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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