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劣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社院登记。都会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效力仅及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和登记程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并且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由于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到底有多少权利主体可能进行诉讼无法确定,因而为了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推选诉讼代表人的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起诉或者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法院可提出人选与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在起诉的当事人中直接指定诉讼代表人。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诉讼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诉讼代表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涉及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外,其他的诉讼行为都会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效力仅及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约東力,但右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而不再进行实体审理。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77~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