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一款是本法于2012年修改时新增的内容,第二款是本法于2017年修改时新增的内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前述相应机关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而针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解释》针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在“公益诉讼”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
关联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民诉法解释》第284~2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