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22-03-05

第五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涤文注释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因此,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他可以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其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与原告、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加入诉讼的方式是自已申成者法院通知。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通常是外干眦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而其不享有与处分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太条第三款为本法2012年新增内容,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生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权益的,有权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世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对受到를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第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中而未参加诉讼。即其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正当理由。第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滥诉,影响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稳定性,因而要求其提供一定证据。第三,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四,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了解案情,可以发挥其自我纠错功能,也避免出现下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该新诉的裁判,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另外,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已利益的,既可以按照本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若对执行法院所作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可以依照申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无关的,该案外人只能农菇本法第ニ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8182、292~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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