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条文注释
为提高诉讼效益、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程序公正,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违反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根据不同情形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的确定。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审判阶段也有不同,因此法律不宜对举证期限作一个统一适用查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举证期限。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对当事人提供的逾期证据应当予以采纳,对该当事人不予处罚。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99~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