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2-03-06

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条文注释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但他们作为民事主体,也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此争议。法定诉讼代理制度就是为了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不足而设置的。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实体法基础是监护权,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应当注意的是,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代被代理人实施包括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行为在内的所有诉讼行为。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还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

由于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将直接影响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应当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为法定代理人,有没有法定代理权。同时,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法定代理人,而他们又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法院应当从中指定一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26~39条;《民诉法解释》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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